渤海大学在职研究生
渤海大学
  • 简章:37篇
  • 学费:¥1.30~6.00万
  • 学制:2~3年
  • 简称:渤大
  • 招生:辽宁
  • 方式:网络班 周末班 集中班
  • 地址: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19号
2026年渤海大学化学学院材料与化工硕士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简章

学费:6.00万

学制:3年

方式:周末班 集中班 

地点:辽宁

网上报名
简介:渤海大学化学学院材料与化工硕士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制3年,学费6万。利用周末或者寒暑假集中授课,大专及以上学历可就读,可获得硕士学位和学历证书。

一、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二、招生原则

坚持服务战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三、学校简介

渤海大学始建于1950年2月,是辽宁省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大学,位于渤海之滨的英雄城市、锦绣之州——辽宁省锦州市,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培养资格,在“软科中国大学排名”(2024)中列全省高校第16位。农业科学、化学、工程学、计算机科学等4个学科连续进入全球前1%,数量列省属高校第三位。

学校占地面积2250余亩,总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图书馆馆藏图书300余万册,仪器设备充足,基础设施完善,校园林木葱茏、环境优美,是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曾获评2019年“辽宁最美校园”、2021—2023年度“辽宁省文明校园”,辽宁省安全文明校园和辽宁省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基地。

学校瞄准高水平应用型综合性大学目标定位,设置二级学院20个,本科招生专业53个,其中入选教育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24个(国家级11个、省级13个),通过教育部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8个;研究生教育一级学科硕士点17个、专业学位硕士点18个,分布于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在学硕士研究生共2.4万余人。

 

四、考生须知

★请考生报名前务必仔细阅读本简章及专业目录内报考条件说明

★凡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均视为已认真阅读本简章及专业目录内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复试时间。我校不开展单独考试招生。

 

五、招生计划

拟招生人数:10人

研究方向:01 能源化工 02 工业催化 03 材料物理与化学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渤海大学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所公布的拟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具体招生人数将根据国家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拟招生人数包含接收推免生人数及各类专项计划数。

 

 六、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七、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②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③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④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二)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八、学制学费

学制: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学费:20000元/年

 

九、报名程序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27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至10月13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参加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初试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含单独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除上述加分项目外,各地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加分范围、另设标准

(三)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四)退役免初试政策

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报名,逾期不得补报。招生单位对审核通过的考生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即可予以拟录取。

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含复审)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应的加分、照顾、免初试政策,或不得参加有关专项计划初、复试。

 

十一、全国统一考试入学考试

(一)初试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至21日。其中,12月20日上午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12月20日下午14:00—17:00,外国语;12月21日上午8:30—11:30,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12月21日14:00开始,业务课(二)。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初试科目: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③302数学(二)④408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试,一律不予承认。

(二)复试

复试的主要形式有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其中面试是必要环节。招生单位应对复试考核总成绩设立合格标准,也可在此基础上,根据部分学科专业特点对复试中的单项考核成绩设立合格标准。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在复试前由学校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和调剂工作办法,通过教育部指定网站和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

复试科目:物理化学

2.渤海大学自主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一般不高于本单位相应学科专业普通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该计划接受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同等条件下服役时间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3.学校将在复试前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录取。

4.复试采取差额形式,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5.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并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材料现代分析与测试技术 X射线衍射技术及其应用

6.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二、调剂

招生单位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可组织开展调剂工作。招生单位接受所有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调剂申请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yztj)进行,严禁通过其他渠道接受考生调剂申请。

第一志愿报考下列专业(或专项计划),应遵循相关调剂要求。

(一)考生在照顾专业与非照顾专业之间调剂,其初试成绩均须符合调入地区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非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

考生在工学照顾专业之间,教育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本类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执行。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国家分数线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该7个专业学位。

(三)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国家分数线。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对于“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普通计划之间的调剂,招生单位须严格按照调剂程序和要求组织,不得直接改变考生志愿、调整计划类型进行复试录取。

(四)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以外的考生不得调剂到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

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严禁招生单位任何工作人员和学生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发布调剂信息。

 

十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十四、录取

(一)在本单位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同一招生单位内,学术学位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学位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招生单位承担的各类专项计划均包含在本单位的招生总规模以内,专项计划专项使用,不得挪用

(三)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其录取资格无效。

 

十五、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十六、自命题科目参考书目

自命题科目参考书目请以《渤海大学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为依据。为保证所获取的用书信息与目标专业精确匹配,考生应着重关注渤海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时查看并核对该网站发布的《渤海大学2026年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避免因信息来源非官方导致备考用书错漏。

 

十七、毕业就业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且毕业后回定向单位。

 

十八、其他

(一)研究生考试招生回避制度:招生单位参与考试招生相关工作的人员,如本人报名参加本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应主动向本单位申请全程回避;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报名的,应主动向本单位申请在影响保密、公平的必要环节和特定工作时期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的应主动报备,由本单位或本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如何回避。招生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的,应主动向本单位报备并全程回避;如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本单位的,应主动报备,由本单位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如何回避。对未按规定报备或回避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相关命题人员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考研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相关人员须向招生单位作出书面承诺。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简章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渤海大学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未尽事宜按教育部《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六)本简章如与教育部招生政策不符,以教育部发布政策为准。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学校将对此简章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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