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在职研究生
40006-90680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8:00-24:00

全国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大全
2015中国地质大学(武汉)GCT分数线及复试安排通知,目前,2015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第二阶段复试分数线及具体安排目前已经公布,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详细内容。
489阅读2016-01-05
很多人担心考武汉大学在职研究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证书,资深教育老师提示您:报考武汉大学在职研究生,您尽可放心。研究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非学历教育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241阅读2012-06-14
7月19日,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暑期社会实践队来到位于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南京微创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为期一天的暑期社会实践。期间,队员们深深的被冷总的风趣幽默,质朴大气所打动。
185阅读2013-07-26
华中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工程硕士管理专业即将开课在职研之家提醒广大的在职研究生学员,华中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工程硕士管理专业即将开课
191阅读2012-06-14
在职研之家网讯:华中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老师介绍,目前2015年华中科技大学考研初试已经全部结束,现在华中科技大学考研复试分数线已经公布,对于报考华中大学考研的考生现在就可查询
343阅读2015-03-10
为热烈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和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大会》会议精神,增强我校研究生骨干的学习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切实提高我校广大研究生干部的综合素养,为我校研究生工作实现新目标、新突破提供队伍保证。我校第八期研究生骨干培训将于2018年11月上旬举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74阅读2018-11-09
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院下达最新消息得知,2018年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优秀大学生暑期夏令营营员报到须知已经下达,通知详情如下。
3522阅读2018-07-12
今年全国两会的内容和精神是什么,有哪些热点?代表委员们都有怎样的感受?3月26日,传达学习全国两会精神报告会举行。两会代表委员冯丹、田玉科畅谈体会,传递两会精神。
275阅读2014-03-27
您能轻松做到备考吗?这在您眼里是不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呢?让我们一起看华中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为您准备的资料吧,如何做到轻松应对备考。
142阅读2012-07-02
自从2021全国硕士研究生的初试考试结束后,很多学员都在关心初试成绩何时公布,在职研究生之家​网站目前搜集了各大院校的成绩查询时间,以便广大学员进行参考,下面就来是2021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将于2月27日公布。
115阅读2021-03-04
武汉大学2024年硕士招生考试复试基本分数线(陆续更新)
168阅读2024-03-15
2014年华中科技大学在职联考GCT公布,对于报考2014年华中科技大学在职联考的考生都比较关心自己是否可以顺利参加华中科技大学在职联考,为此,在职研究生之家招生老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下。
1403阅读2014-12-26
2023年9月23日,武汉大学2023年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开学典礼暨学术报告会在武汉大学图书馆报告厅隆重举行。
28阅读2024-01-08
2018-2019年度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正式开始,为协助各培养单位做好学业奖学金、学业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工作的评定工作,发挥好资助育人的功能,特举行此次研究生奖助工作业务交流培训会。
170阅读2018-10-10
武汉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 985 工程和 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武汉大学国际软件学院是教育部、国家计委首批批准成立的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1076阅读2012-09-13
华中科技大学的在职研究生课程学费是多少呢?相关老师介绍华中科技大学是我国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专业设置广泛,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院校所开设的在职研究生课程。
689阅读2013-05-13
目前,2016年华中科技大学一月MBA初试成绩查询时间已经公布,考生可在2016年2月19日下午17时开始查询,随着考试成绩的公布,很多考生迫切的想要了解华中科技大学一月MBA
222阅读2016-02-17
原标题:澳大利亚留学 纽卡斯尔大学访问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信息武汉理工大学在职研究生频道报道:11月26日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商学与法律学院副院长阿米尔·马穆德教授(Professor Amir Mahmood)访问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该校院长及副院长在学院会议室会见了客人。
208阅读2012-12-10
华中师范大学2015考研成绩查询入口,华中师范大学自命题2015年考研成绩查询时间已经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华中师范大学硕士招生查询系统查看2015年考研自命题科目考试成绩,统考科目可于2月11日查询。
305阅读2015-02-03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我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交流,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根据华师研(2018)72号文,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项目(B类)即日起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014阅读2018-10-10

在线报名

姓 名:
手机号:
专 业:
错误提示
提 交

推荐简章

更多
延边大学
2年学制周末班
¥10.00
中国科学院大学
3年学制周末班 集中班
¥5.00
甘肃农业大学
3年学制周末班 集中班
¥4.50
个人信息保护声明

感谢您对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友好访问,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基本原则,本网将按照本声明及《隐私政策》的规定收集、使用、储存您的个人信息,特此发布本声明如下,提醒您仔细阅读。

一、用户须知

1、本网站尊重您的隐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处理网络个人信息的规定来处理您的信息。

2、本声明将介绍我们如何处理通过网站收集的所有个人信息,以及访问和更正这些个人信息的权利。

3、本网站享有变更本声明的权利,这些变更信息在更改的声明发布时立即生效。建议您定期阅读声明,了解声明变更的情况。

二、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收集

1、我们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产品、服务,优化并丰富您的用户体验,这些个人信息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您的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

①姓名

②移动电话

③您在网站的表格上输入的其他信息(电子邮箱、出生日期、学历等)

④在您上载到网站的内容中包含的任何个人信息

2、以上个人信息均是您自愿提供。您有权拒绝提供,但如果您拒绝提供某些个人信息,您将可能无法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可能对您使用产品或服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3、对于不满18岁的用户,须在其法定监护人已经阅读本声明并且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站提交个人信息。

三、用户信息保护

用户使用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服务过程中,根据具体需要,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将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会向第三方透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经您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3、如您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4、为提供您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您的个人信息。

5、其它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网站政策认为合适的披露。

以下情况造成个人信息外泄的,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不负任何责任:

1、用户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账户。

2、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网站披露个人信息的。

3、任何由于计算机问题、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因政府部门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

4、由于本网站链接的其他网站所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

四、用户的账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注册后将获得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账号及密码,用户应当妥善账号及密码并对通过账号进行的行为负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五、邮件、短彩信服务规则

用户同意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有权通过邮件、短信、彩信等形式向用户发送订单信息、促销活动公告等,如果用户不想接收来自订单信息以外的邮件和短信,用户需及时通知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六、责任限制

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对于用户因使用网络服务而遭受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亦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承担责任。

七、用户义务

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义务: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不使用网络服务进行非法用途,如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或侵权行为。不干扰或破坏网络服务或与网络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遵守所有涉及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用户须对自己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若用户违反上述任何义务,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有权作出独立判断立即取消用户服务账号,并保留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用户在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使用记录将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八、更正或投诉

如果您需要查询、修改或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或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您可以拨打电话40004-98986联系我们。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服务条款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本服务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