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在职研究生
上海理工大学
  • 简章:40篇
  • 学费:¥3.00~22.80万
  • 学制:2~3年
  • 简称:上理
  • 招生:上海
  • 方式:周末班
  •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516号
招生方式
2025年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公共管理MPA硕士(城市与区域管理方向)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简章

学费:10.80万

学制:2年

方式:周末班 

地点:上海

网上报名
简介:2025年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公共管理MPA硕士(城市与区域管理方向)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制2年,学费10.8万。利用周末授课,大专及以上学历可就读,可获得学历证书及硕士学位证书。

一、院校简介

上海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医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上海市属重点应用研究型大学,是上海市首批“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试点单位。学校的办学文脉可追溯到1906年创办的沪江大学和1907年创办的德文医工学堂。巍巍学府,沧桑百年,薪火相传,弦歌不辍,学校孕育了一大批爱国青年和志士仁人,滋养了一大批学术精英、工程专家和社会翘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十余万优秀专业人才,享有中国“制造业黄埔军校”的美誉。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前身为我国最早成立的系统工程系和系统工程研究所(1979年)。1979年11月,著名科学家钱学森专程到校考察系统工程本科专业学生培养工作,并在上海机械学 院系统工程研究所成立大会上发表讲话。同年12月,学校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正签订校际合作协议,这是改革开放后上海市最早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981年,学院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等高校合作,开始举办全英文授课硕士班;1983年美国《华尔街日报》发表专题报道,认为“此举开创了中国MBA教育的先河”。学院已实现多类型、多层次办学模式。学科涉及四个学科门类:管理学门类下的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3个学科;经济学门类下的应用经济学1个学科;理学门类下的系统科学1个学科;工学门类下的交通运输工程、系统工程2个学科。2018年5月,学院通过AACSB国际认证,标志着上海理工大学成为非教育部直属高校中首个通过AACSB国际认证的大学。2023年,学院再次被授予5年认证期限。这是上理管院继2018年首次获得AACSB五年期认证后,又一标志性进展。

 

二、项目介绍

上海理工大学MPA是2010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第五批MPA培养院校。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研究生教育类型结构,完善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推动硕士研究生教育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根据教育部政策文件要求,2011年我校面向全国首次招收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证MPA)。上海理工大学MPA的教育重点主要围绕行政管理、公共财政与税收管理、教育行政管理、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城市与区域管理、科技与文化事业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社会保障与社会事务、交通管理、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管理及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等十余个具体公共管理领域展开。

 

三、项目特色

上海理工大学MPA教育继承传统、与时俱进,着力打造系统辩证思维、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国际化视野三大项目特色: 

1.管理学院系统科学在教育部学科评估中位居全国第三,上海第一。MPA注重培养学生的系统辩证思维,提升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与实践管理能力。

2.通过案例分析、钻研理论、调研实践、参加全国MPA案例大赛、公共管理论坛等多种形式,全面培养学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其公共管理实践能力。近年来,MPA学员在各级各类学术论坛中屡获佳绩。

3.借助学校优势学科,上理MPA具有强大的师资队伍,多数教师具有海外学习和工作经验,能够为学员提供丰富的国际化交流平台。借助校友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友活动,让学员彼此建立深厚友谊。

 

四、学制学费

学制:2年。

学费:10.8万元,按学年分二次支付,分别为50%、50%。

 

五、授课

授课时间:周六、周日。

授课校区:复兴路校区。

 

六、计划招生人数

公共管理硕士(MPA)非全日制拟招收80人(具体以当年实际招收人数为准) 。

 

七、学历学位

上海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上海理工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八、报考条件

招生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须于2023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毕业证书;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须于2022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须于2020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关证书。

 

九、报考相关代码

招生单位:31(上海市)10252(上海理工大学);

考试方式:【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

报考院系所名称:014(管理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

报考专业:125200 【(专业学位)公共管理】。

关键词:
上海理工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简章

相关简章

更多
个人信息保护声明

感谢您对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友好访问,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基本原则,本网将按照本声明及《隐私政策》的规定收集、使用、储存您的个人信息,特此发布本声明如下,提醒您仔细阅读。

一、用户须知

1、本网站尊重您的隐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处理网络个人信息的规定来处理您的信息。

2、本声明将介绍我们如何处理通过网站收集的所有个人信息,以及访问和更正这些个人信息的权利。

3、本网站享有变更本声明的权利,这些变更信息在更改的声明发布时立即生效。建议您定期阅读声明,了解声明变更的情况。

二、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收集

1、我们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产品、服务,优化并丰富您的用户体验,这些个人信息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您的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

①姓名

②移动电话

③您在网站的表格上输入的其他信息(电子邮箱、出生日期、学历等)

④在您上载到网站的内容中包含的任何个人信息

2、以上个人信息均是您自愿提供。您有权拒绝提供,但如果您拒绝提供某些个人信息,您将可能无法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可能对您使用产品或服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3、对于不满18岁的用户,须在其法定监护人已经阅读本声明并且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站提交个人信息。

三、用户信息保护

用户使用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服务过程中,根据具体需要,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将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会向第三方透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经您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3、如您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4、为提供您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您的个人信息。

5、其它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网站政策认为合适的披露。

以下情况造成个人信息外泄的,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不负任何责任:

1、用户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账户。

2、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网站披露个人信息的。

3、任何由于计算机问题、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因政府部门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

4、由于本网站链接的其他网站所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

四、用户的账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注册后将获得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账号及密码,用户应当妥善账号及密码并对通过账号进行的行为负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五、邮件、短彩信服务规则

用户同意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有权通过邮件、短信、彩信等形式向用户发送订单信息、促销活动公告等,如果用户不想接收来自订单信息以外的邮件和短信,用户需及时通知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六、责任限制

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对于用户因使用网络服务而遭受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亦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承担责任。

七、用户义务

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义务: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不使用网络服务进行非法用途,如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或侵权行为。不干扰或破坏网络服务或与网络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遵守所有涉及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用户须对自己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若用户违反上述任何义务,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有权作出独立判断立即取消用户服务账号,并保留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用户在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使用记录将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八、更正或投诉

如果您需要查询、修改或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或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您可以拨打电话40004-98986联系我们。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服务条款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本服务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