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
北京大学
  • 简章:18篇
  • 学费:¥6.00~82.80万
  • 学制:1~3年
  • 简称:北大
  • 招生:北京 广东 上海 四川 陕西 美国
  • 方式:集中班 周末班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2026年北京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应用心理硕士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简章

学费:19.80万

学制:3年

方式:周末班 

地点:北京

网上报名
简介:北京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应用心理硕士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制3年,学费19.8万。利用周末授课,大专及以上学历即可就读,可获得学历证书及硕士学位证书。

北京大学是一所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我校采用推荐免试和全国统一考试两种选拔方式招收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采用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招收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考试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服务战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招生。

 

一、研究方向及招生人数

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方向;

研究方向:临床与健康心理学方向;

计划招生数:两个研究方向各招生35人。

 

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③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含)以上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

④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我校不允许研究生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学籍。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复试通过,并从所在培养单位退学后,方可获得我校拟录取资格。

 

三、报名

1.考生须严格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布的《北京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校本部)》、《北京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和《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北京大学(10001)网报公告》的相关要求进行报考。有关招生院系、专业、学习方式、选拔方式、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及相关说明(含备注)以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2.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考生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学习情况等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中国研招网)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北京大学的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截止日期前,考生可随时修改本人的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5.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任一阶段未完成,报名无效。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6.报名期间网报系统将对考生所填学历(学籍)等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应按照我校报名公告的要求及时查看学历(学籍)等校验结果并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

7.网报结束后,我校将对有效报名信息进行准考资格审查。经我校确认准考的考生应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8.考生报考信息经本人确认正式提交后,在入学报到前一律不能修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9.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北大研招网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四、初试

1.初试时间:2025年12月20日至21日(每天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7:00)。

2.初试科目: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4英语(二)③347心理学专业综合。

3.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五、复试

复试的主要形式有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其中面试是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简要说明如下(具体见当年的复试与录取工作有关规定):

1.我校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具体可参见招生目录及院系招生说明等):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初试各科成绩及总分)应同时达到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和院系复试基本要求。

2.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至50%的范围内,具体差额复试比例和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由招生院系根据其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状况在复试前公布。

3.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与初试科目不同。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5.考生总成绩包括两部分,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计算而成,复试成绩不及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复试及格(60分及以上)的考生,按招生专业目录确定的学科(专业、方向)总成绩排名,以统考招生人数为限从高至低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自行放弃录取的考生除外)。

 

六、调剂与录取

1.按照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我校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足的专业,学校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招生计划进行统筹调整。

2.未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可自愿调剂到北京大学以外的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调剂专业代码以中国研招网为准。我校不提供自命题科目试卷等相关材料。

3.我校将根据教育部实际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4.被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应在报到当日将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提供给录取院系进行核查,无学历学位证书者不予报到注册。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以入学报到时间为准,下同)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其录取资格无效。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我校将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复试和录取过程中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学习方式与学制

1.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原则上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仅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考生在报名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院系在录取时予以确定。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被我校录取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在报到前签署“定向就业研究生协议书”。

2.学制:3年。

 

九、学费

总学费198000元。

 

十、入学体检

所有被录取的新生均须体检。体检在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新生的体检标准和体检医院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合格者,方可进行北京大学学籍注册;不合格者,可按学籍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若入学资格保留期满体检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一、住宿安排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校不安排住宿。

 

十二、转档与就业

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接受人事档案转入。定向就业类别硕士研究生还须在录取前签订相应协议书。

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接受户口转入、不提供奖学金、不提供住宿、不提供公费医疗。若原为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间由于原工作单位被撤销、合并等原因造成其不能回原工作单位者,由学生自谋职业。

 

十三、监督管理与违纪处理

1.申请人或考生对院系硕士招生环节有异议的,可向院系以书面形式具名提出,院系应当受理并予以答复。申请人或考生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查。

2.申请人或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个人信息、其它报考信息以及提交资料等的真实性。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问题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报考(申请)、录取等资格。

3.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我校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招生有关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报考当年硕士研究生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相应的招生工作。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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