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职研究生
40006-90680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8:00-24:00

全国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大全
曾几何时,文化产业鲜为人知,而现如今,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文化也成为影响国家之间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中国文化产业正在飞速发展,文化企业高层次人才供不应求。
181阅读2013-12-23
201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BA提前面试安排通知,在职研究生网讯:201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BA提前面试安排通知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情况。
224阅读2015-09-11
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国内较早从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作为中国管理培训事业开拓者,中心成立12年来一直坚持塑造职业经理,炼就卓越领导为教学宗旨。
192阅读2012-09-14
2015年十月在职联考是最后一年报考,为了帮助在职人员更加了解北京大学十月在职联考报考信息,在职研究生招生老师特为大家整理“2015北京大学十月在职联考专业推荐”,希望对想要报考北京大学十月在职联考考生有所帮助。
152阅读2015-04-17
在此变幻万千的经济形势之下,只有不断随经济变化梳理自己的商业模式,才有可能异军突起,从红海中脱颖而出。欲顺势而立,信心比黄金更珍贵!而坚定的信心只能来源于正确的学习。
209阅读2013-06-17
12月23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建院35周年座谈会在行政楼235会议室召开。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王伟光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张江同志。
516阅读2014-02-18
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MBA招生信息及预面试安排,在职研究生网讯:中国政法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国家2011计划首批入选学校
194阅读2015-07-29
2015年在职研究生报名工作都已结束,现在考生们均在紧张准备GCT考试当中,如果想要顺利的通过GCT考试,对于考试的整体应有大致的了解,了解到,2015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联考GCT分数线预测
184阅读2015-09-07
在职研究生之家​最新网讯:以下文章内容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发放2017—2018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通告。下面由在职研之家平台老师为大家介绍下。
897阅读2018-11-27
2016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MBA第三批面试通知在职研究生招生网讯:2016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MBA第三批面试通知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240阅读2015-09-11
2015北京师范大学工程硕士复试安排通知,目前,很多院校公布了2015年十月在职联考工程硕士复试安排信息,下面是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老师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北京师范大学工程硕士复试方面的安排通知。
292阅读2015-12-30
北京工业大学的在职研究生课程学费是多少呢?本院校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科性北京市市属211工程重点大学,其教学优势很高。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北京工业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费用。
461阅读2013-05-0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频道报道:2012年10月20日第三个世界统计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将成立统计学院,计划2013年招收统计学专业本科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统计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
161阅读2012-10-17
此次“1895中国当代工艺美术系列大展暨学术论坛——中国当代金属艺术展”是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和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联合主办,南通国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工艺美术系承办的。
190阅读2013-07-05
北京大学新一代企业家研修班开课通知,在职研之家提醒广大的学员,北京大学新一代企业家研修班即将开课:家族企业子女及成员、第二代创业者学制安排。
197阅读2012-06-14
我们人生中的每一场考试,都要经过漫长的准备时间,这样我们才能达到自己理想中的成绩。所以备考是考试的关键。相信对于已经有了扎实基础的在职研究生们来说,只需要合理的安排好自己的时间,不要把过度的时间放在基础知识的巩固上,试着接受一些新的事物,丰富自己的文化底蕴。
174阅读2012-11-02
我们报考北京林业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的岗位要求有什么呢?很多在职研究生学员不是很了解,今天我们就请资深教育老师来为您解答一下在职研究生的相关知识吧。
204阅读2012-07-16
201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考研(一月联考)现场确认事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老师介绍,2017年研究生考试网上报名已经结束了,考生接下来就需要准备现场确认事宜了。
205阅读2016-11-02
12月26-27日,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举办师范院校虚拟教育发展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20余所师范院校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近百人参加了会议。
160阅读2014-01-13
为贯彻落实国家2024年研究生招生政策,继续执行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突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质量,高度重视并做好研究生类型和学科、专业结构布局调整优化工作,顺利、高效地完成2024年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7阅读2024-03-22

在线报名

姓 名:
手机号:
专 业:
错误提示
提 交

推荐简章

更多
长江商学院
2年学制集中班
¥99.80
长江商学院
2年学制周末班
¥50.00
中国科学院大学
2年学制周末班 集中班
¥13.00
个人信息保护声明

感谢您对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友好访问,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基本原则,本网将按照本声明及《隐私政策》的规定收集、使用、储存您的个人信息,特此发布本声明如下,提醒您仔细阅读。

一、用户须知

1、本网站尊重您的隐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处理网络个人信息的规定来处理您的信息。

2、本声明将介绍我们如何处理通过网站收集的所有个人信息,以及访问和更正这些个人信息的权利。

3、本网站享有变更本声明的权利,这些变更信息在更改的声明发布时立即生效。建议您定期阅读声明,了解声明变更的情况。

二、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收集

1、我们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产品、服务,优化并丰富您的用户体验,这些个人信息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您的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

①姓名

②移动电话

③您在网站的表格上输入的其他信息(电子邮箱、出生日期、学历等)

④在您上载到网站的内容中包含的任何个人信息

2、以上个人信息均是您自愿提供。您有权拒绝提供,但如果您拒绝提供某些个人信息,您将可能无法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可能对您使用产品或服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3、对于不满18岁的用户,须在其法定监护人已经阅读本声明并且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站提交个人信息。

三、用户信息保护

用户使用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服务过程中,根据具体需要,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将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会向第三方透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经您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3、如您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4、为提供您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您的个人信息。

5、其它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网站政策认为合适的披露。

以下情况造成个人信息外泄的,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不负任何责任:

1、用户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账户。

2、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网站披露个人信息的。

3、任何由于计算机问题、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因政府部门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

4、由于本网站链接的其他网站所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

四、用户的账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注册后将获得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账号及密码,用户应当妥善账号及密码并对通过账号进行的行为负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五、邮件、短彩信服务规则

用户同意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有权通过邮件、短信、彩信等形式向用户发送订单信息、促销活动公告等,如果用户不想接收来自订单信息以外的邮件和短信,用户需及时通知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六、责任限制

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对于用户因使用网络服务而遭受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亦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承担责任。

七、用户义务

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义务: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不使用网络服务进行非法用途,如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或侵权行为。不干扰或破坏网络服务或与网络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遵守所有涉及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用户须对自己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若用户违反上述任何义务,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有权作出独立判断立即取消用户服务账号,并保留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用户在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使用记录将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八、更正或投诉

如果您需要查询、修改或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或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您可以拨打电话40004-98986联系我们。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服务条款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本服务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